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应使用由区财政局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协会常设机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三)其他正当开支。
第五条 审批权限
本协会经费开支实行严格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每年由秘书处汇总、各委员会提出年度财务支出预算,报经理事会审议过后执行。
(二)已列入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由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开支,并在年度末接受理事会绩效考核。
(三)非预算内的支出,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经副理事长以上签字批准后方可开支;单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理事签字后方可开支。
(四)工作人员参观考察、会议、培训等正常开支,参照政府制定的财务标准报销。
(五)报销费用时,到局财务室领取报支单,按审批权限由经办人员和领导在发票背面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六条 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协会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由秘书处提出年度经费的安排意见报理事会确认,审定后执行,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审核。
第九条 协会配备兼职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两者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财务收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协会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后,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政厅、省民政厅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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