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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推动数字音乐从互诉走向合作
  发布日期: 2015-10-26

  盗版给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带来了很大冲击。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音乐产业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本文作者结合我国数字音乐发展状况,针对侵权盗版的现象,提出需要不断完善版权制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积极推进产业界进行授权合作,从而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快速发展。

  全球音乐产业自20世纪90年代遭遇网络传播的冲击后,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面临盗版横行、收益缩减和企业破产等诸多难题。但随着相关法律机制的逐步健全和音乐产业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产业发展形势大有好转。国际唱片协会以“点亮新市场”作为2014年协会年度报告的主题,并指出全球主要市场的音乐产业收益都已恢复增长。

  然而,我国本土数字音乐产业却尚未呈现如此乐观的态势,在数字音乐用户人数达到4.5亿,为全球之最时,产业整体收入却不及环球音乐公司一家收入的1/8,同时,音乐创作人才断层、产业形态单一和转型动力不足等问题一一呈现。在此背景下,今年10月腾讯与网易在数字音乐版权上达成合作并非偶然,是数字音乐产业主体在版权司法和执法日趋从严基础上的深刻反思和主动转型,是国内数字音乐产业转型的积极事件。原本因数字音乐侵权问题陷入纠纷的两家企业,开始分享作为数字音乐产业核心的版权资源,其中不仅折射出产业主体自身的反思,更再次证明了版权制度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不可替代。

  盗版掣肘产业发展

  在国内数字音乐平台出现初期,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盗版且免费”的推广策略,趁着国内音乐产业网络维权意识尚未形成,网络版权司法和执法力度尚未强化,通过直接提供盗版数字音乐或间接提供非法链接等方式,以海量的盗版数字音乐资源赢得用户规模和网络广告收益,我国网络用户将互联网视为免费获取资源之地的习惯也由此根深蒂固。待到唱片公司联手打击盗版,并尝试通过网络提供正版付费下载的时候,发现已很难扭转用户习惯,国内音乐产业尚未成熟即遭到网络盗版重创,音乐产业跌入了只产“好声音”难出“好音乐”的怪圈。

  相比而言,美国音乐产业由于有成熟的行业协会,在网络盗版出现之初,就通过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网络用户的大规模诉讼,在免费习惯尚未形成之时就通过刑事责任的威慑力构建起付费机制。我国本土音乐产业主体在短期内无力对抗盗版和改变用户习惯的情况下,只得自行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数字音乐,并自己向唱片公司支付版税,数字音乐市场进入“正版且免费”的时代,权利人从网络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收益。在这一阶段,国内的司法和执法水平也得到显著提升,如唱片公司针对雅虎和百度等互联网公司的一系列诉讼,也迫使国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快了自身的正版化进程。

  然而,在此阶段,数字音乐产业又面临新的问题,即获得合法音乐版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反而成为了被侵权的对象,数字音乐平台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多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获取数字音乐内容,导致部分曲库不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试图通过侵权的方式获取他人的数字音乐内容,引发了愈演愈烈的侵权诉讼,严重掣肘合法经营者建设数字音乐平台。由此可见,数字音乐产业的法律纠纷并未因为正版化的开展而停息,只是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转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内部而已。

  常态化版权纠纷带来的内耗,使得数字音乐正版化的先行者反而成为业内最大的受害者。例如腾讯QQ音乐是国内获得正版授权最多的数字音乐平台服务提供者,反而因被侵权导致了过高的维权成本,也致使其不敢投入过多成本到音乐版权的综合运营上。与此同时,版权成本不断提高,在网络用户付费模式无法短期内推广的情况下,仅靠广告收入已无法负担版税和数字音乐平台的运行成本。国内三大数字音乐平台腾讯、阿里和海洋音乐,目前都仍然处在赔本赚吆喝的阶段,只能通过其他领域的收入来弥补日益增长的版权费用。入不敷出的产业现状,也使得数字音乐平台无能力继续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开发更多数字音乐服务类型,最终受到影响的,仍然是上游权利人的收益。

  严打侵权规范市场

  “免费且盗版”到“免费且正版”的产业转型,仅仅实现的是网络用户层面的正版化,并没有带来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所需的稳定收益。2015年,我国版权执法与司法水平不断提升,既回应产业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自律机制的长期呼吁,也为音乐产业的下一步转型创造了关键的制度环境。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于本年度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在此期限后如果继续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还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规范网络音乐侵权问题是其中的首要任务。

  这种先自纠后严查的执法方式,针对的正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互间的侵权问题。设定自查期限,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赦免网络服务提供者“原罪”的方式,给所有数字音乐平台提供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大家在版权明晰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而不再为侵权纠纷耗费成本。在司法领域,近年来法院开始频繁裁定的诉前禁令和逐步提高的赔偿标准,也意味着网络侵权成本低于许可成本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试图免费使用或借他人版权获益的做法将受到严厉打击。

  业界合作有序竞争

  事实上,在国家版权局和法院进行调整之前,业界就呼吁建立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为数字音乐产业的下一步发展扫清障碍。此次版权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的提升,为数字音乐产业转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腾讯旗下的QQ音乐与网易旗下的网易云音乐达成的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涉及音乐作品数量达到了150万首,专有许可破冰,使得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同时受益。

  对权利人而言,许可对象的增加能够提高版税收益,最终反哺产业上游的创作环节,帮助解决创作人才断层的问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转授权的实现既能帮助减少授权方的版税负担,又能显著降低被授权方在版权监管日趋从严背景下面临的侵权风险,有效消除了网络音乐市场版权纠纷,使各方将精力集中到提高用户体验的环节上。

  以腾讯QQ音乐为例,由于其是最早致力于构建正版化的数字音乐平台,所以在免除侵权风险后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数字音乐版权盈利模式的多元化探索中。如今的QQ音乐除拥有广告收入和会员付费等传统收益渠道外,还有在线演唱会、数字专辑发行、在线艺人推广和粉丝经济等多元化全方位版权盈利机制。这种多元化反过来也促使音乐产业上游的著作权人乐于将包括版权运营、分销工作交于腾讯,音乐产业分工在数字时代得到了优化和升级,最终实现了音乐版权内容效益的最大化。

  对网络用户而言,在这种模式下,不但无需辗转多个数字音乐平台来获得自己需要的内容,而且能够以在线的方式获得更丰富的用户体验,使数字和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性和实时性优势在数字音乐领域得到了最大发挥。同时,由于数字音乐版权在多平台共存的情况,当未来需要网络用户全面通过付费获取数字音乐时,也不会出现因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垄断作品来源而出现价格过高的情形。

  正如著名歌唱家多明戈所言,无论在任何时代,版权都是音乐市场存在的基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每一次转型,都建立在版权立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提升的基础之上。侵权成本不再低于授权成本,直接带来的效果是产业主体最终放弃以相互侵权为特征的内耗竞争方式,转而凭借合法数字音乐来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熊 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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