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水涨小河流,激励创新当重酬。”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送审稿针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职务发明制度予以完善。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瓶颈之一在于职务发明,而打破这一瓶颈关键在于在立法层面厉行保障职务发明激励制度。送审稿相关内容,正是为持续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造力、孕育和催生更多的重大科技创新的发明创造提供法律保障,“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完善制度 激励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共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6.3万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4.6万件,占89.6%;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共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8.1万件,其中职务发明授权16.4万件,占90.6%。这样的数字与2007年不足40%的水平相比翻了一番有余。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修法调研过程中,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我国亟需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
送审稿第六条中拟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明确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第十六条拟规定,上述发明创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的,单位应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保障了发明人的应有收益。拟增加第八十一条,赋予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按约定实施与获得收益的权利。
事实上,许多企业和省市已经根据其发展实际,在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成效显著。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规定“获发明专利的产品年营业利润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奖励发明人2%”。截至2014年,集团每千名研发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04件,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重达25%,在央企和军工企业中位居前列。湖北省在2014年出台了被称为“专利八条”的《湖北省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专利八条”实施以来,湖北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数量大幅提高。2015年上半年,湖北省发明专利授权量3605件,同比增长60.44%,比全国平均增长率高7.36个百分点。“部分省市和企业的先试先行向全社会展示了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激发技术创新活力对地方和企业重要作用。此次送审稿正是从国家发展全局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将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产生积极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兼顾利益 共同发展
送审稿公布后,舆论普遍认为,其将对促进科研工作者进一步开拓创新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有企业产生担忧:相关修改在维护发明人权益的同时,是否会对单位的利益有所损害?
“古语云‘家和万事兴’,对于用人单位也不例外,人才是企业立足之本,只有人才兴,才能有企业盛。”在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伟看来,送审稿的有关修改条文,并非一味提高职务发明人的待遇,而是通过立法保障,为职务发明人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开拓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平衡的和谐发展之路。送审稿对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可以保障职务发明人权益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形成良性循环。“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的共同结果,必须兼顾双方利益,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文是基于实践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共赢,引导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职务发明制度,表面上仅仅关系着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的职务发明单位之间在经济上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层次揭示的却是我们国家对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导向,是我国能否有效、持续地激励重大科技创新及发明创造的生态环境。”在陶鑫良看来,送审稿对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将对未来我国创新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孙 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