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专利侵权,难以取证,走完整个诉讼程序要两三年时间,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维权成本太高,而获得的赔偿往往是得不偿失。”正如山东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德佳公司)总经理邓小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倾诉的一样,很多企业和专利权人在遭遇专利侵权时都有着相似的遭遇。他们呼吁,应通过健全与完善法律解决这些问题,为权利人创新解除后顾之忧。
“这正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近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社会关注度丝毫不减。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来着力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问题,对于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企业成长、护航创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薄弱环节
“加强专利保护,专利行政执法是一个薄弱环节,但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就没有这个权利,这应是专利法修改要着力加强的内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从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等方面作了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专利法修改草案对第六十条的修改中,在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的同时,建议完善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依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地方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而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执法手段,即便事实清楚,侵权人也往往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为及时遏止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修改草案建议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明确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没收侵权产品”等强制手段;其中“侵权产品”也包括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同时,在解决“举证难”方面,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一条拟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并在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作了相应修改。
保障创新发展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准确把握其应尽义务,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为此,专利法修改草案建议遵循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通知-删除”基本规则,在专利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为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建立快速、便捷的网络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草案建议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改革开放近30多年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专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日前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发展的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专利法全面修改的重要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为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