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空间技术的进步、发展和普及,国际空间站计划以及太空旅游等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在外空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也将更加注重其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保护。因此,赋予外空活动中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专有权,能够激励更多国家乃至非政府的实体来积极参与对外空活动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推动未来外空技术的快速发展。”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友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外层空间产生的智力成果也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司欧洲处处长刘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国际空间站一直被称为建在太空的“科学城”,是很多发明创造的重要诞生地和使用地,也是多国技术合作的结晶。这块领地上的创新应该如何保护和分享,无疑是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这对渴望参与其中的国家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2007年10月16日,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首场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国希望能够参加国际空间站计划,成为第17位合作伙伴。1993年12月,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号空间站合作伙伴正式邀请俄罗斯加盟。联合建造起国际空间站。目前,参与国际空间站建设的国家已有美国、俄罗斯、欧空局11个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比利时、荷兰、西班牙、丹麦、挪威、瑞典和瑞士??以及日本、加拿大和巴西??1997年加入??共16个。而且,渴望成为国际空间站计划新成员的国家并不只有中国,能在这一外层空间领域贡献智慧也是一国科技实力乃至国际合作精神的重要体现。
郑友德强调,目前,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参与外空探索,而随着国际空间站的建设,多国投资者参与的外空活动需通过更多国际合作才能顺利开展。由于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间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就外空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一致,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利许可、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以及争议的管辖等。
保护方案尚待研究仍是新课题
“知识产权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体现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私有财产,属于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而国际空间法所保护的外空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因此,如何协调好外空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外空法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郑友德指出。
“国家在参与国际合作开发利用外空活动中,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所有问题。合同条款应该公平、合理,不得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知识产权。”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在1996年做出的一份《关于国际合作和平利用外空,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开发、利用外空的宣言》中明确提到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据了解,《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没有明确规定外空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重点研究了外空活动中发明创造归属及使用的规范和原则,并提出应在外空活动国家间的国际合作协议中创设或适用保护发明和商业秘密的标准化条款,然而,该项研究最终认为,“目前没有必要就外空中的发明创造或使用的保护进行专门的国际立法”。
1999年7月,在关于外空中的知识产权的专题研讨会与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空会议(UNISPACEIII)上,与会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应该和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的原则)一同考虑,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和外空中知识产权立法的可行性,提高国际合作和国家与私有部门的合作等尚需进一步研究。此外,所有国家在对包括与外空相关的技术提供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鼓励和促进基础科学信息的自由流动,还要鼓励与外空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
200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经提出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与外空活动的专题报告,其中就涉及了知识产权及其在外空活动中的作用、知识产权和外空的相关国际公约、国家与地区知识产权在外空的适用、知识产权在外空的实施、仲裁与调解的作用等问题,但仍未形成协议或公约。而外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新兴外空技术引发的新课题也越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但是与之不相匹配的是:研究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几乎屈指可数。
“目前我国空间主管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活动管理条例》,就拟对外空活动中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做出规定。”郑友德透露。2006年8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召开的外层空间法现状与展望研讨会上,也曾论及类似内容,但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我们都不得不面对我国在该领域鲜有专家的尴尬。
“随着国际空间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正在向着外层空间延伸,而国际空间技术的竞争与合作也事关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家安全,因此中国需要有更多的人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未雨绸缪,让更多的发明创造更好地为国际空间技术贡献力量。”刘剑指出。(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