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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发布日期: 2007-08-27

  8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不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这一规定是“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万钢表示,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据新华网 记者 孙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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