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协会建立收文和发文登记制度,以保证协会公文的流畅,通过收发文管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指导企业、社会知识产权方面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协会收文和发文登记由秘书处负责,收发文实行分类归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专兼职人员,及临时聘请工作的行业专家和劳务等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协会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向他人泄露。
第四条 协会发文程序
1、拟稿。由秘书处拟定发文初稿。
2、审核。所拟定发文初稿由承办负责人审核。审核要求:是否需要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当时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炼,条理是否清楚,用语是否规范,反映情况是否客观、实事求是,文种使用是否恰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签发。需要印发的文稿由秘书处编制发文文号后报会长、秘书长或委员会主任按以下权限签发:协会重大决策、重要报告或其他重要文件报理事会审议表决后,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发;一般行政事务活动的通知、报告及日常业务往来的事务性请示、报告由秘书长签发;属各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发布的有关文件,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发。经同意签发的文件统一用发文稿纸打印,办理盖章手续后登记发出。
4、归档。所发文件的正本及发文原稿本(有审批记录的)交由秘书处留存归档。
第五条 协会收文处理程序
1、协会收文由秘书处统一负责。秘书处收文后,做好归类登记,再报秘书长审阅批示。
2、秘书长根据所收文件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秘书处及时按批示要求将文件送达(一般给复印件,原件由秘书处留存),
3、秘书处跟踪办理的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秘书长或会长。
4、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对送来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秘书长或会长。
5、相关人员需要保留所收文件时,可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本协会各方面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对呈阅的公文都要及时阅批和处理,并签署具体意见和日期,保证收发文的效率。
第七条 协会发文,按以下分类统一编制文号:
本协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指示、决定、任命、报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管理规定等发文,用南知协[XX] X号。
第八条 协会收文,按以下分类统一编目归档:
1、国家、省及各市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相关文件,A[XX]XX号;
2、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及相关协会有关知识产权行业管理的有关文件,B[XX]XX号;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C[XX]XX号;
第九条 每年三月份,协会秘书处应将上年度文件和资料进行清理归档。重要文件分长期保存或规定保存年限(具体由秘书处另行制定),一般文件资料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存的时间。需要销毁的重要文件,应列出目录报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销毁,需要销毁的一般文件,应列出目录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收发文记录和销毁文件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