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的管理,促进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量监控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协会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根据协会授权聘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一般设委员会主任一名,由主任提名若干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律师、专利代理人、行业专家和会员代表任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6人;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对委员的弹劾,若理事会1/2以上理事赞成,弹劾即生效,由委员会主任重新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为委员。援助事项由委员会主任组织至少3人的援助顾问组提供具体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名义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