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知识产权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