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名确认,留底备查。另将所议事项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所有表决事项,均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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