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写入新修科技进步法
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等7个法案。新科技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发布上表示,此次修订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导思想,主要在5大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据悉,根据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科技进步法着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等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规定。其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获得,并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实施,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李援表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必须鼓励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新科技进步法将“企业科技进步”单列一章。新增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管理、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仁北京报道)
200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