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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07-12-24

人大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国知网综合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草案和议案进行审议。进入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为了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时,建议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为一章,即第三章。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对第三章作如下补充、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总则”第十条第二款移入这一章,修改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是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管理、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对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了规定。建议对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规定予以明确。

 

  二审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使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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