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山东城镇居民知识产权收入从无到有
国知网讯 日前,据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对全省3000多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2006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已经拥有知识产权收入4元,其中10%的最高收入户该项收入人均达到52元。山东城镇居民知识产权收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变化。
2002年以前,山东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利息与红利收入,现在已经扩展到知识产权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等领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建议,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重点领域,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取得积极成效。同时要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鼓励和切实保护居民合法的知识产权收入。
据了解,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居民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从统计的角度看,财产性收入指标由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它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等七项构成。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居民收入结构将更为多元化。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出让家庭或家庭成员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净收入。该项收入属于高科技范畴,主要集中在高收入户阶层。(杨甲)
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