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发布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可质押
国知网综合消息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